辽宁雪花京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站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律师
电话:0411-86334255
邮箱:service@ws-green.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正文

陈国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编辑:辽宁雪花京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字号:
摘要:陈国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5日下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陈国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国光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9名组织成员三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王洪、王忠桃、徐正坤、陈其明等4名被告人五千元至八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国光(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重庆市永川区长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沙卵石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在与黄维、陈其明合伙经营重庆市永川区长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沙卵石经营部(以下简称沙石经营部)期间,其先后邀约黄维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并先后将陈其明等9人发展为手下成员,并安排罗勇、杨晓东、李远利等人在沙石经营部上班,形成了以陈国光为组织领导者,陈其明、李远利、罗勇、杨晓东为骨干成员,夏洋兵、王忠桃、徐正坤、王洪、郑晓伟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组织成员服从陈国光指挥、安排,并统一购买、保管管制刀具;通过开设赌场和经营沙石敛取钱财,采取发放工资形式支持组织成员日常生活开销,不定期地给组织成员发放现金,组织成员吃喝和吸毒,借以笼络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行为;采取违法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国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续写“春天里”的故事 下一条:上海学生全球测试考第1引欧美关注
请添加统计